如果《生活时报》能在10月20日借一块版面发表这篇文章的话,那么到今天整整是20年。1978年的今天的上午我还在北京第一监狱的塑料厂制作塑料凉鞋,上的是早班,下午两点一刻下了工,两点半,我正在小院里洗漱,准备睡午觉。此时队长在小院门口招呼我:“石言,收拾好你的东西。”这是监督看守一句常说的、很刻板的话,凡是犯人离开“一监”都用这句话。这句话对我来说是有些意外的,因为我距刑期的期满还有9年多。
自1978年四五月份起各级法院已经在平反冤假错案,而且时时见于《人民日报》的报道。可是当时的北京市委的负责人还在讲“1976年10月6日以前反对‘四人帮’还是反革命”,会不会属于被“平反”的行列呢?我的头脑里空然闪过了这个念头,我低着头收拾东西,也没有听到狱中犯人常听到的催促声“快点!”正当一些狱友向我祝贺的时候,队长和管教科长进了监室把我领了出去,印着“监101”字样的黑色监服还没有换下来。
我随着他们进了一间大会议室,屋里黑鸦鸦一片,坐满了人(可能在1978—1979年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潮流里,我是北京第一监狱中的第一个案例,所以旁听人很多)。像乒乓案子一样的台子后面正襟危坐着两位市中法刑厅的审判员,见我到达,执行完规定程序后便对我宣读了市中法“监字”第549号“再审判决书”,宣布撤消我的1976年“反字”第46号“判决书”和“无罪,予以释放”。于是,“一监”沉重的大铁门才为我打开。
本文要谈的不是当时平反的过程与是非,而是想谈一下已被撤消的第46号“判决书”,我想它不是什么机密,时间已经过去了20年,即使是“机密”也应该解密了吧!读者可以从这张“判决书”上感受“四人帮”封建法西斯专政的严酷和当时所谓“依法判决”的草率。判决书的全部文字不到600字(昨读《南方周末》)“法制版”上有易延友的文章介绍美国的判决书说,美国法院的判决书,长则上百页,短的也有数十页,其中都要详细叙述犯罪事实、法律的适用及法律适用的结果),认定“罪行”的只有这些文字:“于1972年至1973年间,伙同反革命分子章某某(另案处理)互相散布反动言论,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,诬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批林批孔运动”,然后是“特依法判决如下”:“判处有期徒刑13年”。这里先不说它判的对不对,被判者是否冤屈。就其判决的草率程度很难让现代的人们想象。它总共不到100字,没有具体罪行、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款,极其轻易地决定了一个人半生的命运。至于判决中所控的内容则更为荒诞,因为它惩罚的不是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,而是我和章的一些想法。按照五十年代以来的几部被人代会通过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有“言论自由”,公开的法律也从来没有惩罚“说话”的条文,何况又只是两人之间的谈话呢?按说,两个人的谈话只存在于个人生活的空间。话说过之后,如果没有录音,随风而散,再无踪迹。假如对说过的话吹毛索瘢,立法治罪,那么根本不可能合法地取证。因此,在定罪量刑过程中,就没有旁证,更不会有物证。只是根据一个人的揭发,一个人的承认,便据以定案,这样办案其中会有多少漏洞?可以想见。
我们之所以能够较早地得到平反,因为我们私下议论的内容大多是针对政治和社会现实的,我们说江青祸国殃民,指责江张姚等人所搞的极左的一套,认为他们要通过批林批孔运动整周总理。“再审判决书”中说我们是“针对四人帮”的,其实我们私下里谈的是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的想法、共同的心声。那么为什么会有狱里狱外呢?其差别在于:有的人说了,有的人没说,有的说了被发现了,有的人说了没有被发现而已。如果用“四人帮”所设立的尺度来衡量,作“诛心”之论,那么绝大多数人都是有罪的,都应送到铁门槛里去。当然这是不可能的,正像马克思所说的:如果都进了监狱谁来作看守呢?